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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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四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次修订主要针对《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原温州市令第100号),以下是具体修改内容:
1. 第七条 修改了缴费标准,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每人每年330元,个人需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30元。
2. 第八条 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改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并调整了普通门诊的涵盖内容。
3. 第十二条 新生儿非农户籍的参保规定调整,允许出生3个月内办理手续,享受自出生日起的医疗保险待遇。
4.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如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
5. 第十七条 门诊最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18万元,报销比例和分段支付比例也做了相应调整。
6. 第十八条 加入了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结果影响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7.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增加了精神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及儿童孤独症的治疗保障,以及异地就医的报销规定。
8. 第二十五条 对市外就医和跨地就医的报销进行了规定。
9. 第二十七条 明确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如境外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等。
10. 第二十八条 确定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用药和服务项目范围。
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所有改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制定《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5月30日以温州市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10日温州市令第132号《温州市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办法》共34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