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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支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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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
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
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按
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
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
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
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
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
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
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扣除。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
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
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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