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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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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8:48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第五章专门探讨了集体合同在不同情况下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首先,如果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遇到以下任一情况(一),合同可能进行变更或解除: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被废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企业资产或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情形。

在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时,一方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带相关证据和理由的说明,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第三十二条)。


变更集体合同时,需要遵循条例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原有程序;而解除合同时,企业需提前7日向负责审查的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第三十三条)。


当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达成,合同自然终止。为了保持稳定性,续签或重签集体合同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60日内进行,同样需要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的正常程序进行操作(第三十四条规定)。


扩展资料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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