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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意外撞伤行人,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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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3:5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喜欢养小宠物来增加生活乐趣,其中性格活泼、善解人意的宠物狗更是大部分家庭的养宠首选。饲养宠物时,应该严格管理,带宠物外出时应系好绳索,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
  网友咨询:
  宠物狗意外撞伤行人,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狗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了必要的监管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携狗出行时要为其佩戴牵引绳、嘴套等约束性设备;并在发生安全风险时,对宠物的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若被侵权人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减轻自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被侵权人对动物实施故意引诱、挑逗等行为而受到动物侵害的;被侵权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的私人领域,受到他人饲养的已采取合理约束措施的动物侵害的;被侵权人忽视相关警示,与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动物过于接近而受侵害的。
  律师补充: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合理责任分配的产物。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仅规定了减轻责任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意违反了预防危险义务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在先并且故意为之,过错程度较高。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
  携带犬只出门,应该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牵绳、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共建文明和谐家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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