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须知:申请信息公开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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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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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4:08
申请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解答:不需要。
有维权的朋友咨询:申请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再次解答:2019年修订的《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必须满足“三需要”的条款。其中“生产、生活、科研”被学界称为“三需要”。
因此,申请信息公开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并对后续处理行为或者不予处理的行为提起诉讼;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但对处理不处理的行为不可提起诉讼。
另外,2018年《最高人民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提起诉讼,但并未说明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不需要答复。也就是说,可以不立案、不审理,但没有准许行政机关不答复。因为申请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一旦申请人告行政机关不履责,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极高。
最后,最高法(2019)最高法行申170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利害关系”针对的是信息公开行为,而非信息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申请人与申请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需要存在利害关系。但也有相反的裁判,不过,是否有利害关系,都不影响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其中“生产、生活、科研”被学界称为“三需要”。该条款在2019年修订已经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