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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目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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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17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该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其目的、实施机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的定义以及相关入境、出境规定。


第二章规定了具体的检疫程序,包括在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和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用最快的方式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规定了传染病监测的内容和措施,包括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件。同时,对于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应当实施留验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章规定了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规定了对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处罚。同时,对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规定了与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的协调,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此外,还规定了费用收取、实施细则制定、法律生效时间以及原有法规废止等内容。


总之,《国境卫生检疫法》为保障国境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详细的检疫程序、监测措施、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确保了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扩展资料

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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