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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QQ号被判4个月刑拘,我国法律如何定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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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7:52

首例盗窃QQ号码案判决:男子获刑4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近日对一起盗窃QQ号码案件作出了一审裁决,被告吕某因侵犯通信自由,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这是河南省首例此类案件的判决。


吕某,26岁的郑州公司职员,于2010年7月通过网络出售了一个5位数号段的QQ号码给姜峰,价格为4500元。然而,两天后吕某认为价格过低,遂向腾讯公司申诉,成功收回了QQ号。姜峰在发现账号无法使用后,请求吕某再次申诉,但未果,随后向机关举报。


审理此案时指出,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因此吕某的行为并未构成盗窃罪。依据《全国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项,吕某非法截取、篡改他人数据资料的行为,侵犯了通信自由,据此作出了上述有期徒刑判决。


此案揭示了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法律的空白,提醒人们在处理虚拟资产时需谨慎,并明确了相关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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