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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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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0:48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取得、变更或终止需依法向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公告。批准该使用权的地方需在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颁发证书。已登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用途确定,如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其他项目用海年限由省根据性质确定。


使用权期限内,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取得的使用权,应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转让或出租使用权需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或缴纳出租收益。


使用权终止时,使用权人应在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证书。逾期未办理,由登记机关公告注销。已批准使用海域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使用权的收回并公告注销。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依法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应与原使用权人协商或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对施行前已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办法由省制定。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和用于工业建设的,不再收取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需经沿海县级以上批准,并补缴出让金。转让填海土地使用权需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海域使用权人应合理利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用途,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扩展资料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经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十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法律责任、附则7章41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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