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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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43
第八条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发起人合作协议;
五、最近三年的年报;
六、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托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动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基金拟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拟投资项目评估报告;
九、基金拟投资项目各方合资或合作意向书;
十、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十一、与境外投资基金承销人、托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十二、与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承销、托管有关合作各方的资信情况。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