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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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强化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
第二条 所谓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简称境外投资基金),是由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与境外机构共同设立的基金。该基金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产业项目。发起人需承担招募说明书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法律责任。
第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设立境外投资基金需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