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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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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0: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着重于对吊销行为的明确规定。


当被许可人出现以下严重违规行为时,将面临吊销许可证的命运:



    未按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警告逾期未改正,情节恶劣的。
    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且情节严重。
    产品在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即使经过整改复查仍不合格。
    存在其他依法应予吊销许可证的情况。

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管辖权进行处罚并执行。在做出决定前,相关部门需向上级部门报批,并确保程序合法。


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部门,按照上述流程执行。在作出决定前,会按照办案程序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


如果被许可人要求听证,将按照相关听证规则进行。在听取陈述和申辩或完成听证后,如果确认违法事实成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提出吊销建议,并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后者根据规定作出批复,最终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部门执行吊销决定。


扩展资料

本规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3号 ,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全文共五章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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