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义务发生的根据以及保证人地位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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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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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1:27
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基于其与作为犯罪的等同性。根据德国刑法第13条第1款,只有行为人在法律上必须阻止结果发生,并且不作为与通过作为实现法律的构成要件相当时,才能根据本法进行处罚。这实质上是将不真正不作为犯视为刑罚扩张事由的特别规定。然而,我国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此条款。我国对不作为故意杀人与作为故意杀人使用同一刑法条文,因此只有在行为人不作为导致死亡行为确实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符合作为犯的构成要件,需要两个条件。首先,要求有危险的产生、危险增大、实害结果发生的完整过程。其次,只有当行为人处于阻止危险的必要地位时,其不作为才与作为相当,符合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三种类型的法义务:1)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源于对危险源的支配和对结果发生原因的控制;2)对无助(脆弱)状态的法益的保护义务,特定人负有特定保护义务;3)对特定领域法益的保护义务,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负有阻止义务。
为了明确实质法义务的范围,需要辅以形式标准。这些标准不仅限定实质法义务的合理性,还使义务范围更加明确,确保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例如,对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包括对危险物的管理、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先前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防止义务。
特定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包括基于法规范、制度或*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自愿承担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义务,如父母对婴儿的哺乳义务、交通*对事故受害者的救助义务等。基于制度或*产生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承担产生的保护义务,如将他人遗弃的女婴抱回家后负有抚养义务,或带入危险领域的保护义务。
法益处于无助或脆弱状态时,行为人可能负有保护义务。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法规范、制度或*是否将法益保护义务托付给特定行为人。例如,母亲对婴儿的哺乳义务、交通*对事故受害者的救助义务等。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可能导致其具有阻止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承担需满足排他性的条件。
在法益主体自主决定使法益处于脆弱状态时,是否其他相关人仍具有救助义务?例如,妻子自杀时,丈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即使自杀是妻子自己决定的,刑法对生命实行绝对保护,丈夫仍可能具有救助义务。在法益可以由主体自由处分时,其他相关人不负有保护义务。换言之,法益主体损害自己有权处分的法益时,其他人没有保护义务。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基于其与作为犯罪的等同性,需要明确的实质法义务和形式标准。特定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以及在法益主体自主决定使法益处于脆弱状态时,其他相关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确定不作为犯罪处罚的关键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法律适用和刑事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