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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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0:50
姓名权,即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也被称为姓名变更权。自然人有权按照个人意愿改变姓名,但这种变更必须公示,否则对第三人无效。姓名的正式变更需要经过登记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姓名使用权涉及对姓名的专有使用,除法律规定外,自然人可以选择使用本名或笔名、艺名等。他人不得强制使用或阻止他人使用特定姓名,除非存在故意混淆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姓名也可能被转让给他人,特别是名人姓名,由于其商业价值,如李宁、乔丹等品牌。通过姓名入股或支付报酬等方式,姓名权可转化为财产利益。然而,姓名权的精神利益,如利用作家笔名创作作品获取稿费或演艺人员使用艺名提高票房,虽然可能带来经济收益,但与法人或商号的名称权相比,以及与其他个人人格权如肖像权的差距显著,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核心利益。
自我命名权,即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虽然新生儿的姓氏通常由父母决定,但这并不否定个人的自我命名权,而是父母亲权的体现。*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更改姓名,同时,选择别名,如笔名、艺名等,也是自我命名权的表现,他人无权干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