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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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1:58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对税务管理带来诸多风险。当费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相匹配时,企业可能面临费用税前扣除的难题。若为货物,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应付账款增加,预付账款同时上升。预付账款长时间挂账,税务部门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增企业纳税所得额,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该条款已失效),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符条件,则无法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