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判刑标准 偷税漏税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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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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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1:29
偷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手法逃避纳税的行为。漏税则是纳税人因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偷税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漏税则是无意发生的漏缴行为。
2、处罚不同:对于漏税的纳税人,除限期追补漏缴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的具体手法包括:
1、利用税目进行偷税:如残次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废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帐外设帐隐瞒收入。
2、利用税率进行偷税:如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混淆基本税率和利低税率。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偷税:如个体业户利用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虚报残疾人、待业知青人数,设立假合资企业,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
4、多列支出偷税:如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提固定资产折旧,虚列预提费用,违规摊销,扩大产品材料成本,扩大产品工资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4、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5、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务局查账会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也会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税务机关通过专项检查、区域专项治理、重点税源检查、举报案件、突发事件、主管税所、专管员发现企业有偷逃税款嫌疑,以及财务或经营情况出现巨大波动或有重大涉税事项等方式进行稽查。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相应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1日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