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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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41
证券承销商在业务中承担多项重要义务,以确保市场的公正和透明。首先,他们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销售,已销售的也要立即停止并采取纠正措施。
其次,证券承销的代销或包销期限不得超过90日,且承销商必须保证先出售给认购者,不得为自己预留证券或预先购入并留存。经营机构不得为获取股票而操纵市场,如故意囤积、缩短承销期、减少销售点等行为,这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
备案是承销业务的必要环节,包销证券的公司需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备案包销情况,代销证券的则需与发行人共同备案代销情况。同时,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需保护信息机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避免不正当竞争。
对于主承销商的选择,发行人享有自主权,承销商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如不当许诺、诋毁同行或借助行政干预。此外,如果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存在利益关联,如持股超过70%或为前五名股东,不得担任主承销或副主承销。
在承销过程中,经营机构不得以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公平合理,承销商不得鼓动企业以高溢价发行。同时,他们需要确保自己名义上的承销活动真实有效,避免虚假承销。
最后,承销结束后直至股票上市前,经营机构不得参与或协助私下交易,这包括所承销股票和认购证的交易。且他们不能同时承销超过4只股票,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承销商是指与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协助公开发行证券,藉此获取相应地承销费用地证券经营机构。依《证券法》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地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在2002年11月1日之前,依据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中国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