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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正常交易,乙方开具后未报税,公司关闭,税务局让甲方补交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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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4:16

这种情况应当是乙企业开具专用以后,未报税或者未申报缴纳税款,然后走逃失联,这部分未报税或者未申报纳税的就属于“失控”。按照规定,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购买方取得的失控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乙方开具专用后未报税或者未申报纳税,然后走逃失联,取得该的甲方已经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甲方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有税款的必须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在没有确认是虚开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应当罚款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4:17

乙方的税款,税务局没有权要甲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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