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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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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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1:10
2008年12月3日实施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考核旨在全面评价公务员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及工作实绩,遵循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分为两部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定期考核通常在每年年末进行,侧重于年度工作表现,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其中,优秀等次的标准包括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等,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则根据工作能力、责任心、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来确定。
考核程序严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务员自我总结、主管领导评价、公示、确定等次以及结果通知等环节。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培训和辞退等人事决定。
对于新录用、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以及学习培训等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情况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均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适用于所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由组织部和人事部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