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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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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2:25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洞庭湖区的水利管理,以优化生态环境并充分发挥河湖功能。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洞庭湖区进行水资源利用、保护及水工程管理等活动的行为,涵盖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洞庭湖水域及其周边平原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尾闾地区。

管理原则包括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利用、严格保护与协调发展。省*对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需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水生态环境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他们将定期听取水利管理报告,解决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需加强水利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综合治理*,规范水资源开发,防止河湖面积缩减,并提升洪水管理和蓄水能力,同时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乡镇*则需配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管理机构,省洞庭湖水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需按照职责,参与洞庭湖区的水利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综合治理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如治涝、灌溉、供水等,并确保与其他专业规划,如水环境保护、湿地保护等,相互协调。各地方*需根据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以促进水工程设施的自律管理和用水排水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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