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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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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2:22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优先适用其规定。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机构对高危行业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检测,并提供数据和结果证明的活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检测检验监管,而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监管。规定列出了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包括设备改造、事故后、设备闲置一年以上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需在设备使用前或试生产期间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检验期满前完成复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检测机构在出具报告后,这些报告将成为安全评价和职业健康评价的重要依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遵循保密和公正原则进行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需配合检测,提供设备信息、操作规程等资料,并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防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查封或扣押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以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对于举报和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而未按规定检测和提供虚假资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罚款。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处罚。

此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以确保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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