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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村户口但长期生活在城镇,保险公司能否按城镇居民赔偿对待。如何办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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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你好,给你一个例子,望采纳
张某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商丘市,从事汽车装潢工作。涉案出租车系第二被告李某承包给第一被告刘某经营,该出租车在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律师、助手高鹏律师为原告张某代理意见:
三被告在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多项损失的同时,应当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支付张某伤残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张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刘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故刘某应当对张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剩余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刘某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本案中张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经商、居住,并没有以务农为生,且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为37万元,刘某所称,张某系农村户口,只能按河南省农村居民的标准伤残赔偿金应为13万元的答辩理由与法相违,不能成立。
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多项损失的同时,分别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1万元、刘某赔偿张某26万元,共计37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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