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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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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第五章主要关注电价与电费的管理。首先,电价定义为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以及电网销售电价,实行统一*和定价原则,由各级*分级管理(第三十五条)。


电价的制定需兼顾成本补偿、收益确定、税收计入,确保公平负担,推动电力设施建设(第三十六条)。上网电价执行同网同质同价,特殊情况下的定价由*规定(第三十七条)。跨省电网和省级电网的上网电价需经双方协商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则由有管理权的部门核准(第三十八条)。


销售电价同样需经过核准,跨省、省级电网和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后上报相关主管机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由*确定,同一电网内同一类别用户执行统一标准(第四十一条)。用户增容收费标准和电价管理权限由*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或代收其他费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地方集资办电加收费用需经省级*按照*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电费中代收其他费用(第四十四节)。最后,电价管理办法由*根据本法制定(第四十五节)。




扩展资料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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