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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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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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9:31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分为: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
*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
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
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义务分为:
A更正与答辩:更正,是指新闻报道中具体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媒体作出更正,媒体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
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
B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
C不得损害司法尊严
D不得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E不得搞“新闻诽谤”: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F不得搞“有偿新闻”
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
H不得损害职业秘密、尊重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严正声明
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教唆犯罪的、淫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