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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助动车牌照怎么办理啊?要哪些手续和大约多少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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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6:27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府“燃油助动车淘汰和LPG燃气助动车替代协调会”的有关精神,本市自2002年1月31日起,开展燃气助动车替代燃油助动车试用上牌工作。

  一、替代范围

  凡持有2001式和1999式换发号牌的燃油助动车,可购买燃气助动车替代上牌。

  二、替代时间

  自2002年1月31日起,燃气助动车可替代燃油助动车上牌,但持有1999式换发号牌的燃油助动车,替代时间至2002年9月30日止。

  三、替代车辆

  此次可替代上牌的车辆为上海市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永久牌TR2000P型、TR2001P型和TR2002P型三种型号燃气助动车。

  四、替代方法

  (一)退牌购车

  为防止假牌*、克隆车等现象,对办理替代的燃油助动车需由原核发号牌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退牌、购车手续。

  (二)定点销售

  为方便群众并防止上牌可能出现失控,燃气助动车实行定点销售。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分区域设立四家销售商店,并报总队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备案。销售商店具体名称、地址将另行通知。

  (三)旧车处理

  在*车辆管理部门监督下,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燃油助动车报废处理。替代后的燃油助动车,由销售商店回收,一律当场解体。解体后的燃油助动车需经有《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非机动车拆车厂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流入本市和外省市。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监督本辖区销售商店回收的燃油助动车当场解体处理。

  (四)核发牌证

  原燃油助动车核发市区号牌的,替代后燃气助动车核发市区号牌。原核发郊区号牌的,替代后燃气助动车核发郊区号牌。

  (五)不准过户

  燃气助动车替代燃油助动车后,原燃油助动车的车主(使用人)在燃气助动车的车辆档卡和行车执照上的姓名保持不变,并且助动车不准过户。但因机构转换、单位撤消或兼并,使车辆档卡单位名称与现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凭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变更车辆档卡单位名称;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使用人变动的,可凭原车辆档卡单位介绍信,变更使用人姓名。

  (六)2000年12月核发的燃气助动车试用牌照继续有效。

  五、燃气助动车牌照式样及车辆*钢印

  (一)号牌式样

  燃气助动车牌照式样为铝板冲压反光凹凸式。采用高光切削工艺和粘贴工程级进口反光膜及隐烁防伪标识,标明“上海燃气助动车”和“有效期至2003年年底止”字样及白玉兰图案。号牌外形尺寸为180×100×5mm。市区号牌为绿底白字,号牌号码为6位数。郊区号牌为黄底白字,号牌号码为4位数。号牌号码全市统一编号,不设区县代码。

  (二)行车执照式样

  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式样为塑套双页内芯式。采用胶印工艺和荧光防伪标识。印有“上海燃气助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和“上海市*车辆执照专用章”字样。标明有效期限,粘贴车主(使用人)照片,记录车主和车辆有关信息,加盖核发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硬印公章。

  (三)车辆*钢印

  车辆*钢印为11位数,前2位数是核发号牌的所属区县代码,后9位数是钢印号码编号即车辆车架出厂编号。

  六、替代上牌操作程序

  (一)确认退牌

  1、凡符合替代范围的燃油助动车车主,必须持燃油助动车号牌、行车执照及车辆和车主(使用人)身份证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确认退牌替代手续。

  2、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必须仔细查阅燃油助动车车辆档案、核对车主(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车辆和厂牌型号、*钢印、号牌、行车执照(在用号牌、行车执照遗失的,须先办理补发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燃油助动车车辆档卡和电脑车辆登记表注明退牌替代。收缴原号牌和行车执照。

  3、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填写《燃油助动车替代购车上牌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联系单》加盖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公章,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非机所保存;第二联为购车联、第三联为上牌联,交车主。

  (二)购车上牌

  1、购车程序

  (1)在一个月内车主凭《联系单》的第二、三联办理购车上牌手续。

  (2)车主凭《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及燃油助动车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销售商店购买燃气助动车。

  (3)销售商店须仔细核对《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及燃油助动车的厂牌型号、*钢印和车主身份证号。

  (4)销售商店先回收燃油助动车,再销售燃气助动车。收回《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开具燃气助动车购车*。购车*上的购车车主(使用人)姓名须与第二联(购车联)车主(使用人)姓名一致,并在购车*上注明燃气助动车的车辆车架出厂编号。

  (5)销售商店每月将《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按照19个区县分类后交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汇总后,报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归档保存。

  2、上牌程序

  (1)车主凭《联系单》第三联(上牌联)以及燃气助动车、购车*和本人身份证、两张近期证件照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燃气助动车上牌手续。

  (2)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核对《联系单》第三联(上牌联),同时比对《联系单》第一联(存根联),以及车主姓名、身份证号、购车*和车辆以及厂牌型号、车辆车架出厂编号。

  (3)确认无误后,由车主缴纳牌照费。

  (4)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收回《联系单》(上牌联),核发燃气助动车号牌,打印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加盖车辆*钢印。

  (5)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每月将《联系单》第三联(上牌联)交总队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归档保存。

  七、事故及失窃燃油助动车更新替代程序

  (一)发生交通事故燃油助动车的更新替代

  对符合替代范围的燃油助动车因交通事故需更新替代的,由交通事故承办单位所在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填写《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一式三联。车主在一年内持《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的第二联(更新联)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牌照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按照燃气助动车替代上牌操作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购买燃气助动车时,不需提供燃油助动车。车主须将《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第二联(更新联)连同《燃气助动车替代购车上牌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交销售商店,销售商店收回《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第二联(更新联)和《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然后按购车程序规定进行。对已办理《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手续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

  (二)失窃燃油助动车的更新替代

  对符合替代范围的燃油助动车因失窃需更新替代的,车主须在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失效之日起一年内,凭*门报失凭证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

  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核对车辆档案和报失凭证,填写《燃油助动车失窃更新登记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更新联。车主凭第二联(更新联)购买燃气助动车,并按照燃气助动车替代上牌操作程序和发生交通事故燃油助动车替代规定办理上牌手续。报失凭证由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归档。

  八、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局(1993)第231号]文件精神,燃气助动车每套牌照收费25元,其中号牌20元,行车执照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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