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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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0:24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是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同时,该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