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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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指南
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一、适用人群
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选择定点方式
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
三、药品报销范围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五、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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