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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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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48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06年8月1日

各区(市)县*,市*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登记。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对已经预登记的申请家庭销售。

第七条 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证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确定限购面积。

(四)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限购面积标准为:购买非电梯公寓,二人户58平方米;三人户72平方米;四人户及以上90平方米。购买电梯公寓增加10平方米限购面积。超出限购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购买人应当向*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已享受*性住房的面积应当在限购面积中予以扣减。

第九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将*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返还。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原则上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交易条件等按照本细则中有关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于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专项用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

被拆迁人取得所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48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49

本人是成华区户籍 ,离婚多年 , 一个人户籍, 44岁了,有条件购经济适用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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