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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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22:09
个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 _年龄__ 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 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 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民事起诉书”是错误的说法,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文书才叫“起诉书”,所以“民事起诉书”是将刑事和民事起诉的文书混淆的结果。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
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诉讼请求
(事实:诉讼请求的范围必须具体、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理由: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2、
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
附:
1、本诉状副本×本(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起诉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23:2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
其内容结构为:
1、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市工商银行××区办事处
受托人:王××,××市××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张××,男,××岁,四川省××市人,汉族,××市工商银行××区办事处副主任,住本市××路××号
为追索中国农业银行××区办事处拖欠我处的建筑工程垫款,我处已向××市××区人民*提起诉讼。现自愿委托××市××区法律顾问处王××律师及我处张××同志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处出庭诉讼,并具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提起上诉的权限。
特此授权
委托人:××市工商银行××办事处(章)
法定代表人:刘××(章)
受托人:王××(章) 张××(章)
二○××年××月××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授权委托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1:02
其内容结构为:
1、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
例文: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王××,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省××市人,××市××公司职工,住××市××路××号
委托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委托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代理人: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代理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代理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王××
二○○一年六月八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授权委托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2:53
个 人 授 权 委 托 书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5:18
可以按照以下模板书写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可按以下模板写委托书:
民事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纠纷一案 ,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