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种类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介绍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共有的,共有各方。 二、征税范围: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定额税率 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