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约谈后可能会影响到被约谈者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改变原来的危险倾向和错误道路。约谈大致可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三种类型。一般性约谈是为了当面传达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当面了解重要问题或者督促指导重要工作。警示性约谈是针对贯彻纪委有关决定不坚决、不及时,或对办案工作领导不力等情况而展开的约谈。诫勉性约谈针对不认真执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办案工作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办案人员违纪行为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