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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2024-04-06 来源:抵帆知识网

法律主观:

被赡养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含负 有赡养义务 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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