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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分配合约 篇9

2024-07-16 来源:抵帆知识网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确立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财产状况,防止出现财产争议,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双方在公平自愿、相互扶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的归属。

  (一)甲乙双方婚前以下各方财产归各自个人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1、甲方婚前所有的财产):

  (1)不动产:

  (2)动产:

  (3)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国库券、私人债务、存款等):

  2、乙方婚前所有的财产:

  (1)不动产:

  (2)动产:

  (3)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国库券、私人债务、存款等):

  (4)知识产权:

  (二)为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如下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工资、奖金、股息分红、利息、生产及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双方共同共有;

  (也可约定归各方个人所有)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的增值、配股、利息,归该方所有;

  (也可规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共有财产投资或使用所发生的收益、风险和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个人所有财产投资或使用所发生的收益、风险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说明归甲乙一方所有,则归双方共同共有(也可约定归一方所有);

  (五)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资料书籍,归一方个人所有;

  (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教育性投资,应由该方自行承担,对方也可资助。

  若以共有财产作为教育投资的,受教育方应返还投资额的1.5倍;(双方自行约定)

  (七)双方中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对方的大额赠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分配及补偿约定

  (一)一方因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分给无过错方共有财产的 %,过错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过错方并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二)一方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因此提出离婚的,应分给残疾方共有财产的 %,另一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三)一方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伤残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因此提出离婚的,应分给残疾方共有财产的 %,另一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四)一方因隐瞒实际情形致使婚姻无效的,应分给对方全部共有财产,己方财产的 %作为补偿;

  (五)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分给对方全部共有财产,过错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六)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分给对方共有财产的 %,过错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五、甲乙方婚前及婚后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均为行为人单方债务,对方不承担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自婚姻登记机关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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