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公开、公正执法,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群众对执法情况的投诉和举报。
二、 档案行政执法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职权范围和办事纪律;
(二) 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三) 各项执法规章制度;
(四) 投诉、举报途径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 其他应公开公示的内容。
三、 执法时限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同意受理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作不出决定的应报上级批准延长时间。
四、 执法程序
(一)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二)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或其它渠道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较轻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按行政处分处理的,由档案局提出处分建议,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决定并负责执行。(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由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单位作出)。
(三) 对情节较重应予立案的,指定专人承办(两人以上),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
(四) 承办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时,要做好《询问(调查)笔录》。
(五) 承办人调查结束,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无误后,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六)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意见。
(七) 《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被罚单位或个人签收。
(八) 对相对人作出个人三千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书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执法机关记入笔录,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九)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生效。逾期不执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承办人做好结案立卷归档。
五、 执法人员纪律
(一) 执证上岗;
(二) 严格按执法程序处理违法行为,不越权执法;
(三) 公正、严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四) 按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五) 不准收受礼物及宴请;
(六) 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六、 设置监督箱、公布监督电话、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以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