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方式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