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亲属关系不属于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血亲、姻亲和经法律认定的其他亲属关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姻亲是指配偶、岳父母、公婆、女婿、儿媳等姻亲关系。而拟亲属关系是指非法定亲属关系,通常是指人们自愿建立的亲密关系,如朋友、同事、邻居等之间自愿互称为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等称呼。虽然这些关系具有亲密性和互助性,但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定为亲属关系,因此在一些法律事务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拟亲属关系的建立通常需要以下条件:
1、时间的积累:拟亲属关系的建立需要长时间的相处,需要通过相互了解、交流、支持等方式,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建立起互信、互助的关系;
2、共同经历:共同的经历是建立拟亲属关系的重要前提,共同经历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增加理解和认同;
3、互相支持和关心:建立拟亲属关系需要互相支持和关心,关心和支持是建立拟亲属关系的重要条件,只有在互相支持和关心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亲密关系。
综上所述,拟亲属关系是一种非法定的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一些法律事务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