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金额较小不构成诈骗罪,但违反社会治安会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罚;累计数额超过一万元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诈骗未遂或涉及巨额财物的诈骗行为,将定罪处罚。取证过程包括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犯罪证据、逮捕嫌疑人等。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并不是,网络诈骗无论金额多少都会立案,数额较小没有达到三千元的,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网络诈骗怎么取证的?
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同案犯、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赃款去向、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追缴作案工具、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结语
网络诈骗行为的处理根据不同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小的不构成诈骗罪,但仍会受到社会治安处罚。累计数额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诈骗行为可构成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的巨额虚假信息诈骗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应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通过收集犯罪证据,询问笔录,调查嫌疑人背景等手段来取证。被害人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详细描述被骗经过和嫌疑人特征,以协助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