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如下:
1、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前,需确认是否符合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相关税务局网站,进入电子税务局或发票管理系统;
3、在发票管理页面中,选择发票开具栏目,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4、填写开票信息,包括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金额等信息,选择红字专用发票作为开票类型;
5、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前,需要先进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填写和上传,包括红字专用发票通行费、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税额等信息;
6、填写完毕后,提交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因为退货、质量问题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前,需确认是否符合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
3、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相关税务局官网注册并拥有了电子税务局账号;
4、已经在电子税务局中关联了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具体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前往当地税务局官网或现场咨询。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