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并不适用于某些情况。如果将例如恶劣天气、市政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延误、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困难、建筑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事件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中,这些条款将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购房人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上述内容,可以向出卖人提出疑义。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于房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将这类事件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中,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违约方将不能免除责任,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开发商也往往用不可抗力来搪塞、推脱责任,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购房人,如果您的合同中有以下内容被列入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您可以向出卖人提出疑义:
1、连日大雨、狂风、沙尘暴、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不属于免责范围。律师认为天气因素固然对施工进度有重要的影响,但其不是“不能预见”的,开发商在进行房产开发前就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历史记录估计当地的天气状况,和预计给施工进展带来的影响,合理地预留一定的工期,确保其在承诺的交屋日期前能够顺利完工。所以律师认为常规性的恶劣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如有关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煤等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前,新建住宅必须有供水、供电、排污、燃气、有线电视、电话通讯设施、公交或地铁、教育、医疗、邮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市政配套延误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风险,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3、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困难: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到这些技术困难,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4、建筑材料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如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山洪等不可抗力灭失的,但是律师认为这仍要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这属于开发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沈律师认为绝大多数的建筑材料具有可替代性,开发商应当从其他渠道重新取得建筑材料,不能因此免责。
5、第三人的原因:如因为第三人的过错或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律师认为因先由开发商承担履约延迟或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然后由开发商再去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6、政府及国家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7、其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因举行重大庆典活动而进行的交通管制等。
结语
在房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并不适用于某些情况。如果将例如天气因素、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延误、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困难、建筑材料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第三人的原因以及政府及国家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中,这些条款将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购房人应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包括这些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