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因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并审理。但因车辆在道路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纠纷和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或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存在争议,而且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凡是因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并审理。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但与车辆无关的损害纠纷,如因在道路上施工、道路通行条件不符合规定等引起的纠纷,不能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