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如果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那么制订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