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的基础、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内容
广告牌制作安装
3、 工程内容:
广告牌基础施工、制件、安装(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工程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及承包方式:元/正面垂直投影平方元/平方米)。最终结算工程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本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乙方制作、安装。
2、支付方式:
1、支柱基础施工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5%工程款。即: 元(大写:元整)。
2、甲方在广告牌整体安装完毕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总价款的 元(大写:元整)。
3、竣工验收合后三日内,甲方就实际发生工程量与乙方办理最终结算,余款甲方须在结算后5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工期
开工日期以乙方签收甲方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雨、雪、四级以上大风)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广告牌准确施工位置,为确保一方施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如因为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工程受到影响,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结算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乙方责任: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制作、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 如现场条件与原定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4、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
第六条 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乙方工程已竣工,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3日内未验收工程,故视为验收通过。甲方应在3日内出具验收收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第八条 保修
1、保修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期间乙方无条件为甲方保修该工程。保修期满后,双方另签维修协议进行维修。
2、工程保修期间,如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3、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缴纳维修保证金20xx元。工程保修期过后甲方无条件退还该保证金。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 法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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