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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和自行清算的定义及区别

2022-09-06 来源:抵帆知识网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有着不同的原因、程序、清算组成员和债权人的作用。解散清算是根据《公司法》进行的,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而破产清算则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具有强制性。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清算程序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法律分析

《公司法》184条规定了解散清算的程序,包括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结构,以及逾期不清算时债权人的法律救济方法。然而,同样是公司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和自行清算有什么不同?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应原因(公司法181条规定)导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破产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依照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它们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虽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进行转化,但转化方向单一:《公司法》1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通过协商机制解决的,应将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原因、程序、清算组成员和债权人的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尽管两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转化,但转化方向只能是从解散清算转为破产清算。因此,在进行公司清算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清算方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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