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被追回,并处以罚款。
1、单位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2、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中储存余额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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