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和解书,一般是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了。如果签完后,又因之前的侵权行为造成相关情况的恶化,或者对方又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那么可以再次追究对方的责任。
恢复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对被执行人信息尽量提供)。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债权凭证;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线索;其他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八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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