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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资产转让

2023-03-11 来源:抵帆知识网

母子公司资产转让的财务处理

子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母公司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原理类似于准则后续解释4中关于集团股份支付那个处理的原理,只是不涉及子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

税务处理除契税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没有划拨这种交易的提法,具体税务处理方面会视同“以土地使用对外投资”处理。

1、契税:免征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营业税:不征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或视同销售征收。结合《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1)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有一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征收;

(2)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

4、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比较麻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25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总体原则是——非货币资产用途改变、结构性能改变等未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视同销售;若改变了资产所有权属,如投资、捐赠、分配等,需要视同销售。这时只有尽量做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了,说明交易背景,如果必须要视同销售,也尽量以账面价值来作视同销售。

母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向子公司投资

(一)投资方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是一种以非货币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应该按照非货币资产交换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于视同销售确认的所得额是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分期缴纳,实施条例并无明确规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第19号公告中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需要在投资环节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在投资环节并未有取得现金流入,因此一次性纳税会造成企业的资金压力。为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扩大投资规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再度联合下发通知《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问题又做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把该文件的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二)接受投资方

被投资方设计所得税事项比较简单,就是计税成本的确认问题。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符合特殊纳税处理条件进行特殊纳税处理的,则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了。

转让时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当然了大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税费的问题,大家可以合理规避税费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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