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类及处理程序。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三级。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无损害后果、不可预见的后果、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所致。医疗纠纷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鉴定或起诉,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根据损害程度的不同,又分为一、二、三级。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诊疗护理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预见的不良后果、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鉴定或向法院起诉。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法律程序将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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