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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由谁取得所有权

2022-12-22 来源:抵帆知识网

一房多卖由谁取得所有权:

首先应明确的一条原则是,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产权登记为要件,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两个买受人谁先办理了产权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涂销产权登记。因此,在诉讼时,如果已有一个买受人办妥了产权登记,则问题相对简单,只剩下出卖人对另一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如果诉讼时,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又均希望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该怎么办呢?这涉及债权平等的原则。在债权法领域,奉行债权平等原则。即无论债权额的大小,也无论债权发生的先后,各债权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先发债权不能否认后发债权的效力,先发债权也不能较后发债权优先受偿。此即债权之间既无对抗力,也无优先性。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只能就破产财产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

然而,在一房二卖中,两个买受人的债权的标的均指向同一套房屋,而房屋是不可分物,不可能象金钱债权那样判决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换言之,法院不可能判决两个买受人按比例共有这套房屋,这是谁都不会答应的。

既然出卖人在诉讼时仍保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向谁履行合同(即把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谁)就应该以出卖人的意志为准,出卖人选择向某一买受人实际履行,就意味着同时选择向另一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符合债权平等的民法原理。

实务中,在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下,若出卖人未向任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则法官应征询出卖人的意见,看他愿意向谁实际履行。如果诉讼时,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某一买受人,则表明出卖人有向该买受人实际履行的意思,则法院应判决出卖人协同该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因该买受人已实际入住,故这样判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须特别注意的是,仅在基于出卖人的意思而进行房屋交付的场合,始有上述规则的适用,如果某一买受人在获悉还有其他买受人之后,自行撬门而入,抢占房屋的,则这种率先入住是法律不予认可的自力救济,不受法律保护,最终由谁取得房屋所有权还是要以出卖人的意思为准。

房屋所有权对于人们来说非常重要。它象征着房屋所有者对房屋的权利。然而,很多购房者发现在交易中会碰到一房二卖的现象,这种现象有可能导致一方的房屋无法过户。所有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房屋的情况,在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最好就进行登记备案,然后尽快的办理过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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