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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2024-05-16 来源:抵帆知识网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

(一)标准名称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

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 1. 感官要求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

能会比其他饮用水高,故参照GB 5749—2006及GB 8537—2008制定适用于该类水的感官要求。其他各类包装饮用水的各项感官要求均参照GB 19298—2003、GB 17324—2003、GB 17323-1998《饮用纯净水标准》和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感官指标要求制定。

2. 理化要求

由于已对包装饮用水的原料用水规定了理化指标要求,因此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成品水理化指标要求时仅需重点考虑:水处理过程可能带入的物质和应环境污染易引起水质改变的物质.

(1)继续延用GB 19298-2003和GB 17324—2003中的余氯、耗氧量、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挥发性酚、氰化物、溴酸盐指标,余氯统一按照GB 19298要求,氰化物统一按照GB 5749要求。

(2)删除电导率指标、pH值、铜、氯化物、总α粒子放射性及总β粒子放射性 删除原纯净水电导率指标、pH值:世界卫生组织未提出电导率、pH值基于健康的限值;这两类指标对消费者健康无直接影响。

删除铜:铜是人体必须微量元素,成人每天需铜约2mg,学龄前儿童1mg。铜毒性小,中毒剂量100mg/d,水中超过1。5 mg/L有金属味,WHO规定准测值2mg/L,原GB 19298-2003和GB 17324-2003中规定为1mg/L。因此,该指标的安全限制可根据感官指标控制。

删除氯化物:该值对消费者健康无直接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准则》将氯化物纳入不制定准测值的天然化学物,理由是氯化物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大大低于可引起毒性反应的浓度.另外,饮用水中氯化物浓度过高,可使水中产生咸味,并对配水系统产生腐蚀作用。GB 5749—2006的氯化物限量,是以味觉阈值来确定。

删除总α粒子放射性及总β粒子放射性指标:原料已作规定;水处理过程不可能带入;水源固定该指标改变不大。

(3)新增四氯化碳、溴酸盐、铬、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环境污染及氯消毒工艺可能会产生的“四氯化碳”,四氯化碳是非遗传毒物,是试验动物的致癌物。GB 17324—2003、DB33/383-2005《饮用天然水》、DB 44/116-2000《饮用天然净水》均对四氯化碳进行了规定,因此自然来源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新增该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纯净水新增溴酸盐指标,溴酸盐在体内和体外均有致突变作用,因此纯净水中新增溴酸盐指标。

铬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铬(六价)具有遗传毒性,水处理曝气工艺中可能产生铬(六

价)。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均对铬(六价)进行了规定,因此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新增铬(六价)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氰化物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DB33/339-2001均对氰化物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自然来源饮用水及其他饮用水新增氰化物的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均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进行了规定,因此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新增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4. 微生物限量

(1)删除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

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IBWA、FDA及日本均未对包装饮用水菌落总数提出要求;防止过度杀菌导致溴酸盐超标;控制菌落总数指标应采用GMP;与GB 8537—2008保持一致。因此删除菌落总数指标。

鉴于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无饮水传播疾病证据,且可以通过消毒控制;而且国际标准无这三项指标。因此删除这三项指标。

(2)保留大肠菌群并删除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

大肠菌群可作为指示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是否存在的可靠指标;国际标准无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要求。

(3)新增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环境微生物,可在水环境中繁殖;CAC(矿泉水)、EPA、英国、日本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4)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的新增粪链球菌

粪便污染指标,比大肠菌群在水中的存活时间长,指示近期粪便污染;CAC矿泉水标准、EPA、日本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5)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的新增产气荚膜梭菌 对消毒有强抵抗力,可作消毒后肠道病毒和原虫指示菌;CAC矿泉水标准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成品水的微生物限量指标主要参照GB 8537—2008微生物指标要求,然而GB 8537—2008第二次检验时“c\"允许有1个样品检出值为1,与国际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108—1981,Rev。1-1997《CODEX STANARD FOR NARURAL MINERAL WATERS》和国际瓶装水协会规定的第二次检验不得检出要求有所不同.本标准采纳了第二次检验不得检出的要求,因此在GB 8537-2008微生物限量要求内容上修改了“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包括第一次及第二次检验)”。

5.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6。 标签标识

本标准对于添加矿物质用于调节口味的产品规定应标示 “当产品添加矿物质进行调节口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位置标示如“添加矿物质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一半。

三、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Codex Stan 227-2001、CAC/RCP48-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卫生操作规范》、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 《瓶装水规范》(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1月生效)、美国FDA食品法规、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关于范围、定义、标识、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仅在纯净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饮用水,考虑到“矿物质水”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因此,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不得再使用“饮用矿物质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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