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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开,只开收据给人家,算逃税吗

2023-01-04 来源:抵帆知识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企业不开,只开收据给人家,算逃税吗”。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属于逃税行为。因为不开据相关,在报税系统中就可以不登记有关收入数字。也就是说,仅开具相关收据,可以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但是由于没有开据,在报税时,可以人为的将相关收入减少至当期已开的数字。

尤其是在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的税收更需要企业告知已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其增值部分才会纳税。因此证明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由税务总局监制的的开具情况。所以,不开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扩展资料:

一、纳税义务人采用种种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逃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一种是采取合法手段逃避纳税。前者称逃税,后者又称避税。

狭义的逃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一种违法行为。如利用漏报、少报、不报应税收入、收益;伪造账证,隐匿财产,甚至贿赂税收等非法手段逃避纳税。

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的一种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种:

(1)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抗税”、或“漏税”。

(2)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称为“避税”。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义务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

二、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逃税

解决方案2:

属于逃税行为。在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的税收更需要企业告知已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其增值部分才会纳税。因为不开据相关,在报税系统中就可以不登记有关收入数字,由于没有开据,在报税时,可以人为的将相关收入减少至当期已开的数字。所以,不开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
拓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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